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 印發技工院校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實施《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2010-2020年》(中組發〔2011〕11號),按照《關于大力推進技工院校改革發展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57號)有關要求,我部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組織有關專家制定了《技工學校設置標準(試行)》、《技師學院設置標準(試行)》,對原《高級技工學校標準》進行了修訂。三類標準進一步明確了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的辦學定位和基本要求,進一步強化了技能人才培養特色。現將《技工學校設置標準(試行)》、《高級技工學校設置標準(試行)》和《技師學院設置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高級技工學校標準》廢止。
附件:1.技工學校設置標準(試行)
2.高級技工學校設置標準(試行)
3.技師學院設置標準(試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技工學校設置標準(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技工學校設置,促進學校建設和發展,保證教育和培訓質量,提高辦學效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舉辦的技工學校。
第三條 技工學校應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教育培訓與生產實際相結合,堅持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促進勞動者就業的辦學方向。
第四條 技工學校實行學制教育與職業培訓并舉、學校教育與企業培養相結合的辦學模式。技工學校培養適應現代化生產、服務需要的中級技工,同時面向社會開展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并承擔職業技能鑒定和就業服務等任務。
第五條 技工學校學生實行學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
第六條 技工學校應配備政治素養高、管理能力強、熟悉技能人才培養規律的領導班子。校長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以及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且具有3年以上職業教育、職業培訓或企業工作經歷。其他校級領導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技師以上職業資格。
第七條 技工學校設立3年內培養規模應達到1600人。其中,學制教育在校生規模800人以上,年職業培訓規模800人次以上。學校應緊密結合區域經濟發展需要設置專業,常設專業不少于3個。
第八條 技工學校校園占地面積不少于3萬平方米(約45畝);校舍建筑面積不少于1.8萬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實習、實驗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0.5萬平方米。企業辦校的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可包括企業用于職工培訓的相關場所面積。
第九條 技工學校應配備與辦學規模和專業設置相適應的實習、實驗設備設施,保證每生有實習工位。實習、實驗設備總值不少于300萬元。
第十條 技工學校應具備完善的學生生活設施;具備滿足體育教學和學生鍛煉身體需要的體育設備設施和運動場所;具備滿足師生需求的圖書館、閱覽室;具備滿足多媒體、網絡教學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軟硬件設備設施。
第十一條 技工學校應擁有一支與辦學規模、專業設置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學制教育師生比應不低于1∶20。兼職教師人數不得超過教師總數的1/3。具有企業實踐經驗的教師應占教師隊伍總數的20%以上。技術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總數應不低于教師總數的70%。
第十二條 技工學校教師應符合國家規定學歷要求,專任教師應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技術理論課教師至少具備相關專業初級技能職業資格。其中,具備中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的應不低于30%。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相關專業高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
第十三條 技工學校應具有與培養規模相適應的日常運行、基本建設、設備購置、師資培訓等穩定可靠的辦學經費保障。辦學經費(含生均經費等)標準不低于當地同類學校標準。
第十四條 技工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應設置與技能人才培養相適應的教育教學、行政后勤服務、招生就業及培訓工作等管理機構,并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 技工學校須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安全責任制度,保證學生日常生活、學習和實習安全。技工學校須制定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十六條 技工學校應重視德育和學生管理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生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七條 技工學校應配有與所設專業相配套的教學文件和教材。實習課時應不低于教學總課時的50%。
第十八條 技工學校應建立校企合作辦學制度。建立由有關部門、行業、企業和學校組成的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每個專業應有相應的合作企業。
第十九條 本標準作為技工學校初設審批標準。對于邊遠貧困地區和特殊行業舉辦技工學校,培養規模和相應的辦學條 件要求可適當放寬。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二十條 本標準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高級技工學校設置標準(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高級技工學校設置,促進學校建設和發展,保證教育和培訓質量,提高辦學效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舉辦的高級技工學校。
第三條 高級技工學校應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教育培訓與生產實際相結合,堅持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促進勞動者就業的辦學方向。
第四條 高級技工學校實行學制教育與職業培訓并舉、學校教育與企業培養相結合的辦學模式。高級技工學校培養適應現代化生產、服務需要的中、高級技工,同時面向社會開展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和師資培訓,并承擔職業技能鑒定和就業服務等任務。
第五條 高級技工學校學生實行學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
第六條 舉辦高級技工學校,應符合當地產業發展規劃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規劃。
申請設立高級技工學校應經過技工學校辦學水平評估,并舉辦過兩期以上高級技工培訓班。
第七條 高級技工學校應配備政治素養高、管理能力強、熟悉技能人才培養規律的領導班子。校長、教學副校長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以及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且校長應具有5年以上職業教育、職業培訓或企業工作經歷。
第八條 高級技工學校培養規模應達到4000人以上。其中,學制教育在校生規模不低于2000人,年職業培訓規模2000人次以上。設立高級技工學校3年內高級技工學制教育在校生規模應不低于50%,高級技工以上年培訓規模應不低于800人次。
第九條 高級技工學校專業設置應與區域經濟發展緊密結合,適應新型工業化發展和產業優化升級的需要,適應社會和企業對高級技工的需求。常設高級技工專業不少于4個。
第十條 高級技工學校校園占地面積不少于6.6萬平方米(約100畝),校舍建筑面積不少于5萬平方米。其中,實習、實驗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1.5萬平方米。企業辦校的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可包括企業用于職工培訓的相關場所面積。
第十一條 高級技工學校應配備與辦學規模、辦學層次、專業設置相適應的實習、實驗設備設施。其中,主要設備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保證每生有實習工位。實習、實驗設備總值不少于1500萬元。
第十二條 高級技工學校應具備完善的學生生活設施;具備滿足體育教學和學生鍛煉身體需要的體育設備設施,運動場地面積不少于6000平方米;具備滿足師生需求的圖書館、閱覽室;具備滿足多媒體、網絡教學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軟硬件設備設施,并建有校園網站。
第十三條 高級技工學校應擁有一支與辦學規模、專業設置和培養層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學制教育師生比不低于1∶20。兼職教師人數不得超過教師總數的1/3。具有企業實踐經驗的教師應占教師隊伍總數的20%以上。技術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應不低于教師隊伍總數的70%,理論實習教學一體化教師達到技術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總數的50%以上。
第十四條 高級技工學校教師應符合國家規定學歷要求,專任教師應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技術理論課教師至少具備相關專業初級技能職業資格。其中,具備中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的達40%以上。
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相關職業高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其中,具備高級實習指導教師職務或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占45%以上。
第十五條 高級技工學校應具有與培養層次、培養規模相適應的日常運行、基本建設、設備購置、師資培訓等穩定可靠的辦學經費保障。辦學經費(含生均經費等)標準不低于當地同類學校標準。
第十六條 高級技工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內設機構設置合理,部門職責和教職工崗位職責清晰,規章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
第十七條 高級技工學校應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責任制度,保證學生日常生活、學習和實習安全。高級技工學校應有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十八條 高級技工學校應重視德育工作和校園文化建設,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全過程,積極開展職業道德、公民行為規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建立學校、家庭、企業、社會緊密結合的德育工作網絡。高級技工學校應對學生開展職業指導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九條 高級技工學校應設立專業教學研究機構,加強技能人才培養規律和方法的研究。學校各常設專業至少有一名專業帶頭人,專業帶頭人應在當地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二十條 高級技工學校應建立完善的校企合作辦學制度,積極探索多種模式的校企合作方式,由有關部門、行業、企業和學校組成的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在校企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一條 高級技工學校應結合專業設置選擇生產設備先進、技術處于同行業領先水平的企業合作,共建校內外生產實習基地。每一個高級技工專業應有3個以上合作企業。
第二十二條 本標準作為高級技工學校初設審批標準,對于邊遠貧困地區和特殊行業舉辦高級技工學校,培養規模和相應的辦學條 件要求可適當放寬。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標準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技師學院設置標準(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技師學院設置,促進學院建設和發展,保證教育和培訓質量,提高辦學效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舉辦的技師學院。
第三條 技師學院應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教育培訓與生產實際相結合,堅持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促進勞動者就業的辦學方向。
第四條 技師學院實行學制教育與職業培訓并舉、學校教育與企業培養相結合的辦學模式。技師學院重點培養適應現代化生產、服務需要的高級技工、預備技師,同時面向社會開展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和師資培訓,并承擔企業技師和高級技師的提升培訓與研修交流、考核鑒定與評價等任務。
第五條 技師學院學生實行學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
第六條 舉辦技師學院,應符合當地產業發展規劃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規劃。
申請設立技師學院原則上應具備高級技工學校資格,并經過辦學水平評估,且舉辦過兩期以上技師培訓班。
第七條 技師學院應配備政治素養高、管理能力強、熟悉高技能人才培養規律的領導班子。院長、教學副院長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以及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且院長應具有5年以上職業教育、職業培訓或企業工作經歷。
第八條 技師學院培養規模應達到5000人以上。其中,學制教育在校生規模不低于3000人,年職業培訓規模2000人次以上。設立技師學院3年內高級技工、預備技師(技師)在校生規模不低于60%,高級技工、技師、高級技師年培訓規模不低于1000人次。
第九條 技師學院專業設置應與區域經濟發展緊密結合,適應新型工業化發展和產業優化升級的需要,適應社會和企業對高級技工、技師和高級技師的需求。常設預備技師(技師)專業不少于2個。
第十條 技師學院校園占地面積不少于10萬平方米(約150畝),校舍建筑面積不少于8萬平方米。其中,實習、實驗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2.5萬平方米。企業辦校的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可包括企業用于職工培訓的相關場所面積。
第十一條 技師學院應配備與辦學規模、辦學層次、專業設置相適應,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實習、實驗設備設施,并保證每生有實習工位。實習、實驗設備總值不少于4000萬元。
第十二條 技師學院應具備完善的學生生活設施;具備滿足體育教學和學生鍛煉身體需要的體育設備設施,運動場地面積不少于1萬平方米;具備滿足師生需求的圖書館、閱覽室;具備滿足多媒體、網絡教育教學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軟硬件設備設施,并建有校園網站。
第十三條 技師學院應擁有一支與辦學規模、專業設置和培養層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學制教育師生比不低于1∶18。兼職教師人數不得超過教師總數的1/3。具有企業實踐經驗的教師應占教師隊伍總數的25%以上。技術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應不低于教師隊伍總數的70%。理論實習教學一體化教師達到技術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總數的60%以上。
第十四條 技師學院教師應符合國家規定學歷要求,專任教師應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技術理論課教師至少具備相關專業初級技能職業資格。其中,具備中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的達60%以上。
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相關專業高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其中,具備高級實習指導教師職務或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占50%以上。
第十五條 技師學院學校應具有與培養層次、培養規模相適應的日常運行、基本建設、設備購置、師資培訓等穩定可靠的辦學經費保障。辦學經費(含生均經費等)標準不低于當地同類院校標準。
第十六條 技師學院內設機構設置合理,部門職責和教職工崗位職責清晰,規章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
第十七條 技師學院應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責任制度,保證學生日常生活、學習和實習安全。技師學院應具有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十八條 技師學院應重視德育工作和校園文化建設,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全過程,積極開展職業道德、公民行為規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建立學院、家庭、企業、社會緊密結合的德育工作網絡。技師學院應對學生開展職業指導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九條 技師學院應設立專業教學研究機構,加強高技能人才培養規律和方法的研究。學院各常設專業至少有一名專業帶頭人,專業帶頭人應在當地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二十條 技師學院應不斷完善校企合作辦學制度,并貫穿于高技能人才培養的全過程。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發揮指導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及時調整學校發展方向和規劃的作用。
第二十一條 技師學院應結合專業設置選擇生產設備先進、技術處于同行業領先水平的企業合作,共建校內外生產實習基地。每個預備技師(技師)、高級技工專業應有5個以上合作企業。
第二十二條 本標準作為技師學院初設審批標準,對于邊遠貧困地區和特殊行業舉辦技師學院,培養規模和相應的辦學條 件要求可適當放寬。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標準自頒布之日起施行。